食品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执法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食品抽检工作,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关于食品安全抽检的那些事儿!
Q1:什么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A: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结合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并实施。
Q2:老百姓怎么知道抽检结果呢?对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又怎么处理呢?
A: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对于经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开展核查处置。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召回;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些处置信息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且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不安全食品相关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Q3:当收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要怎么做呢?
1.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整改;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2.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Q4:当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又有哪些权利呢?
1.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2.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1)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食品抽检抽样工作进行了规定,抽样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抽样流程,严肃工作纪律。
程序规范、文书准确,是食品安全抽检抽样工作的核心。抽样人员只有将抽样工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才能够保证程序的规范性。
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单位,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一)出示证件,讲明来意,告知权益
抽样人员须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内容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如工作证等,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性质、抽检食品品种等相关信息。
承检机构承担抽样工作的,还需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或其复印件。
(二)查验证照,核对资质
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书,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
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许可证等无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抽样,上报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应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依据实施细则,抽取样品
抽样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代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或者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样,不得由被抽样单位人员自行取样。
2.如果实施细则中抽样数量对重量和独立包装数据均有要求时,必须二者同时满足,必要时,可与承检机构沟通,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
(四)过程记录,留存证据
为保证抽样过程客观、公正,抽样人员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基数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的因素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可包括:
1.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7.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
8.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五)做好标记,共同封样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填写好抽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