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检机构的资质与来源
复检机构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从公布的名录中产生,而非当事人自行任意指定。
二、能否与原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不可以。无论是《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均明确规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这是复检制度保证公正性的核心设计,防止「自己复检自己」。
三、由谁、如何确定复检机构
复检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这种随机确定机制既保证专业适配,又避免人为干预。
四、回避义务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保障复检中立性的兜底规则。
五、复检的实施要求
复检应使用与初检一致的检验方法(标准有新规定的除外)。初检机构在复检机构确定后 3 个工作日内移交备份样品,复检机构对封条、包装完整性拍照录像确认;初检机构可派员观察,但不得干扰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