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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到底从哪天起算?

法规问答 保质期判定 食品保质期生产日期起算时间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法院案例
本文围绕食品保质期起算时间存在两种观点:从生产日期当日起算或从次日算起。通过引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复函,结合法院案例(如大连超市案),说明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部分法院认可从生产日期第二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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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当日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和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解释为:“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2.5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

法院认可第一种“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后有法院案例证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计算起点的批复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近半年来,世界500强企业在大连的超市门店与瓦房店市某村的尹女士打了一场官司,起因是今年3月6日,尹女士在超市买了359.2元的饼干,认为是过期食品,遂将超市告上法庭。一审,尹女士赢了,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吴卫国认为,尹女士是职业打假者,其维权动机不应提倡,此外律师认为尹女士所买食品“还差1天过期”,一日之争成为胜败的关键,二审时,被告胜诉。

买到“过期产品”将超市告上法庭

对临界过期食品有明确处理办法

原告是否属于职业打假者?

❓ 常见问题

Q: 食品保质期从哪天起算?
A: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生产日期当日起算,依据原《食品安全法》解释;另一种认为从生产日期第二天起算,部分法院案例支持此观点。目前无统一规定,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法规和司法判例。
Q: 法院如何判定食品保质期起算时间?
A: 以大连超市案为例,一审支持从生产日期当日起算,二审改判支持从生产日期第二天起算,认为消费者购买时食品未过期。法院倾向于保护经营者,但不同案件结果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