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观点: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当日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和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解释为:“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2.5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
法院认可第一种“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后有法院案例证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计算起点的批复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近半年来,世界500强企业在大连的超市门店与瓦房店市某村的尹女士打了一场官司,起因是今年3月6日,尹女士在超市买了359.2元的饼干,认为是过期食品,遂将超市告上法庭。一审,尹女士赢了,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吴卫国认为,尹女士是职业打假者,其维权动机不应提倡,此外律师认为尹女士所买食品“还差1天过期”,一日之争成为胜败的关键,二审时,被告胜诉。
买到“过期产品”将超市告上法庭
对临界过期食品有明确处理办法
原告是否属于职业打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