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过敏原的管理控制,满足我国及进口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人群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下所有工厂过敏原物质的控制。
过敏原:因免疫反应而导致生理反应的某些众所周知食品成分。
4.1 采购部负责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可能含过敏原物质)的采购;
4.2 质量管理部物料检验科负责过敏原物质产品的验收;
4.3 仓储部负责有关过敏原物质产品的储存、控制;
4.4 生产车间负责过敏原物质的标识和过程防交叉污染控制;
食品过敏原产生的过敏反应包括呼吸系统、肠胃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皮肤、肌肉和骨骼等不同形式的临床症状,有时可能产生过敏性休克,甚至危及生命。当摄入了有关的食物,其中的食品过敏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过敏反应。过敏反应通常会在一个小时内出现,症状明显,有时表现得会较激烈,如呕吐,腹泻,呼吸困难,嘴唇、咽喉肿胀等。
5.2 食品中过敏原物质
(1)中国要求品种分别是: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2)日本要求品种分别是:
强制标注:小麦、荞麦、花生、鸡蛋、奶、虾、蟹;
推荐标注:鲍鱼、乌贼、鲑鱼(鲑鱼子)、橘子、猕猴桃、牛肉、鸡肉、核桃、酒、青鱼、大豆、猪肉、松茸、桃、苹果、明胶、山药、香蕉。
(3)欧盟要求品种分别是:
含麸质的谷类食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而特小麦,卡姆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甲壳类动物及甲壳产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坚果、杏仁、榛实、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实、昆士兰坚果及其制品、芹菜及其制品、羽扁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含量超过 10mg/kg)
6.1.1 采购部在在选择供方及其辅料时,要考虑是否是过敏原物质或其含过敏原物质的识别、风险等;
具体对所用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物料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由质量管理部物料检验科负责进行,并可作为供应商选择和批准的依据。
6.1.2 对含有过敏原物质的,由物料检验科列入过敏原物质清单;
过敏原物质清单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必要时根据公司所用含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及时更新。
6.1.3 对是过敏原物质或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进行单独采购,并要求供应商在成分规格书中注明;
6.1.4 运输时对相应的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进行单独或相对隔离的运输;
辅料库存放时,应将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和不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进行隔离存放,对含有不同种类过敏原物质的辅料进行分开存放,并对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做明确醒目标识,特别注意的是粉类辅料在装卸、转运过程中轻搬轻放,避免包装破损或粉尘飞扬。
为便于管理,辅料储存库应张贴有最新的含过敏原物质的清单。
6.3.1 配料间在领取辅料时,不得同时领取含有过敏原物质和不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避免交叉污染。为便于管理,配料间应张贴有最新的含过敏原物质的清单。
6.3.2 对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在配料间暂存时,同样对含有过敏原物质的和不含有过敏原物质的辅料以及含有不同种类过敏原物质的辅料分区域存放,并悬挂醒目明确标识。
6.3.3 盛放或配制称量过程中使用的容器,单独使用或专用,并有明确标识,更换产品配方或班后对所有的工器具进行全面彻底清洗,避免不同种产品过敏原物质的交叉污染。
6.4 生产计划安排:
综合科依据《含过敏原物质清单》,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尽可能的防止过敏原物质的污染:
(1)尽量将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和不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加工日期分开安排生产;
(2)不能把生产计划安排开时,也可以分开班组进行生产,先生产完不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后,再生产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
(3)生产部门对换产时的生产线进行过敏原物质的风险评估,防止造成交叉污染。
6.5.1 对加工所含过敏原物质时,所用的每种设备、加工器具必须进行清晰、醒目标识;
6.5.2 含过敏原物质的产品生产结束后,加工车间人员、设备设施、工器具要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并由 QA 目视对清洗的方法进行验证以确保设备中没有过敏原的可能残留。
6.5.3 要特别注意生产区域中难以清洗的部分以除去隐藏的残余物。
6.6 返工制品或进行返工操作规定
6.6.1 各加工环节的不合格品放在“不合格” 标识的容器内,每批次加工完后,必须对此批次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确保不会出现混批现象;
对于返修之后的合格品必须放入原批次号的产品中;
6.6.2 不能立即返修或返工的、需要暂存的不合格品,需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