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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时需要写现场检查笔录吗?

法规问答 判定标准 食品抽检现场检查笔录食安法136条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评价性抽检
本文解答了食品抽检中关于现场检查笔录、食安法136条免予处罚是否包含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等三个问题,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和执法要求。

📋 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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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136条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符合免责条款的,应当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原文未提及没收违法所得。

2.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8条执行。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留言日期:2022-01-13

问:你好,请问在没有监督抽检报告的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对生产企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答: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结论与抽检计划无关。评价性抽检计划下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不合格检验结论开展后处置。

时间:2022-01-17

您好!执法办案时可在抽样基数的基础上,调查该批产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货值金额应计算包括该批产品已经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

❓ 常见问题

Q: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报告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A: 可以。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结论与抽检计划无关,评价性抽检计划下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不合格检验结论开展后处置,因此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Q: 食安法136条免予处罚是否包含免予没收违法所得?
A: 不包含。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符合免责条款的,应当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律原文未提及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免予处罚不包括免予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