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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免责条件是什么?

法规问答 判定标准 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免责条件进货查验食品安全法销售者责任
本文解读了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时销售者免责的条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强调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情、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明确需具备销售者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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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逐年加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在具体中什么是进货查验等义务?不是太清晰,对于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是否是具备: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两个条件即可免责;还是必须具备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三个条件。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对于食用农产品抽检,销售者必须具备以上条件方可免责。

❓ 常见问题

Q: 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销售者免责需要哪些条件?
A: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具体需具备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三个条件,方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