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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一、包装设计与材质: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
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
十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
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十四、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十五、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十六、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十七、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十八、必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九、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或安全警示语;
二十、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二十一、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