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素表
(2021-06-16版)
审核日期:***年 **月**日
是否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最大表面积<10cm2 ,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同时使用繁体字,GB 7718强制标示内容应全部标示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示应同时符合相应法规及标准要求
能否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来源于国标、行标、地标?或常用名称/通俗名称?
如商品名称易使人误解,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关注字号及字体颜色
标准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分类,有分类时应明确产品类别
引导词:配料/配料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加工时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
配方是否准确,经研发或者供应商确认?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
配料是否按照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质量分数不超过2%的配料除外)
配料加入的水应标示?(加工中已挥发的水不需要标示)
是否有新食品原料(是否有食用限量和适用人群的要求)?
是否含有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
配料是否采用易于分辨的方式分割(标点符号是否有遗漏?)
是否存在可食用包装物?是否标示了其原始原料?
复合配料的标示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国标/行标/地标)?添加量是否达到25%?配料展开?
复配食品添加剂,起功能作用的添加剂应当在配料表中一一标示,辅料在终产品中不起功能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食品添加剂允许在该类食品中使用吗?是否存在带入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名称规范吗?应标示GB2760中的通用名称。特殊标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 根据来源,“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葡萄酒中使用二氧化硫,应标示“二氧化硫”或标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酶制剂标示(如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
营养强化剂参照GB 14880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食用菌种的标示参照GB7718问答(修订版)第三十八条要求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通用名称/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香辛料的标示——添加量>2%标示具体名称;加入量≤2%,标示“香辛料”、“香辛料”或“复合香辛料”
果脯或蜜饯总量≤10%,标示具体名称或“蜜饯”、“果脯”;>10%时标示具体名称
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强调有价值/有特性/含量高低时
净含量和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吗?
标示形式——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正确吗?见GB 7718表2
净含量字符高度:≤50g/mL(2mm);≤200g/mL(3mm);≤1kg/L(4mm);>1kg/L(6mm);
赠品净含量的标示符合GB 7718附录C
固、液相两相物质的食品(蜂蜜、食用油等无法区分的除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参照GB 7718附录C
规格的标示参照GB 7718附录C——重点关注包装内含有若干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拨打电话号码确认是否正常)
产地应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委托加工——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
有多个受委托生产商时,不同生产商是否能有效区分
委托方及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3条要求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应标示原产国/原产地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信息可不标示)
包装体积较大时,“见包装”应明确包装的具体部位
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整个加贴应不改变原有日期和保质期
确认日期打码的方式、部位,是否清晰、醒目、持久?——打码部位是否需要设计底色?
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