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用农产品复检的特殊性
食用农产品具有鲜活易腐、时效性强、多在流通环节快速检测的特点,因此其复检规则在三部法规中分散规定,并按监管环节适用,整体比普通食品更强调「快」。
二、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1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采用快检方法的,被抽查人可自收到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机构应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且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检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市场销售环节(81号令第30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快检方法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被抽查人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市售监督抽检(食安法第88条 + 抽检办法)
食用农产品作为市售食品接受监督抽检的,适用普通食品规则:收到不合格结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复检,复检结论维持初检的由申请人承担费用,不一致由监管部门承担。
五、通用处置义务
无论哪一环节,收到不合格结论后均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并报告;复检和异议期间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合格备份样品保存 3 个月、不合格备份样品保存 6 个月,以保障复检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