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类常见的违反基本条款中3.6的案例,生产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追求广告效应,使用一些明示或暗示的文字内容介绍产品或产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
例如:“天山雪莲饮品”介绍说有“养气、养颜、养血功效”。“盐焗鸡爪”介绍说“多吃不但能软化血管,同时具有美容功效,鸡爪中含有四种蛋白质成分,能够有效抑制高血压。”
这是一类常见的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情况,往往发生在食品名称用一种食品修饰另一种食品时,用作修饰意义的食品在产品加工过程中并没有使用过,误导消费者。
标准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满足了两个条件,即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才可以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如汉堡调味粉、肉味粉等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正确标示为汉堡调味粉(小麦粉、食盐...)、肉味粉(猪骨、酱油、淀粉、植物油...)
标准中4.1.4.1和4.1.4.2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本产品特别添加深海鱼油”、“本产品选用比利时巧克力”、“不含蔗糖”等。
1、根据28050的要求,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2、人参(人工养殖)未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根据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
(2)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1.产品名称后面有()解释其真实属性或增加产品类别
2.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
产品名称:小淘气(普通型韧性饼干)
产品类别:通型韧性饼干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根据配方计算含量,然后排序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1.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名称查标准,是否能找到(有时供应商的名称也不规范,不易拿来就用)。
高丽菜与结球甘蓝,醋与酿造食醋,醋粉与配制食醋
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1.查复合配料供货厂家的执行标准(可以在标签上找到),再确认(如其标准是否准确、合适)
2.复合配料的名称:企标备案名称,例如某种复合配料备案时名称修改为复合配料I,在标识制作时可以标示为复合配料I,然后展开
1.文蛤精[味精、食用盐、白砂糖、文蛤肉、扇贝粉(扇贝、麦芽糊精、味精)、大米、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料(含大豆)]
2.复合配料I(八角茴香、小茴香、花椒、。。。。)
4.1.11.1辐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