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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对照条件表)

法规问答 违法行为与处罚 食品企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病死肉类超过保质期
本文列举了食品企业常见的违法行为,如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肉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等,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等条款,详细说明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 核心要点

📖 详细内容

食品企业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 常见问题

Q: 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会面临什么处罚?
A: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工具设备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Q: 哪些肉类及其制品被禁止生产经营?
A: 禁止生产经营的肉类包括: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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